今天是中秋節,也是連假的最後一天
上次寫了「離開前的最後一堂法律課:寫遺囑的必備觀念」後,身邊不少長輩居然有看。其中一位平常有關注保險規劃的長輩打電話來問:是不是可以用保險避開民法特留分規定,將主要財產給一個小孩或其他人?
前幾年有個真實案例:有位住在北投的阿桑生前買了94張一次躉繳的投資型保單,94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都不是法定繼承人,而是指定某宗教團體。可是國稅局認定94張保單非人壽保險,核定94張保單保險金額計1億6千萬元,是繼承人法定繼承的遺產...。
法院判決最後怎麼說?用保險避開民法特留分規定可以嗎?如果可以,又要注意什麼?請詳見我在方格子「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專題的最新文章(付費訂閱文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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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保單 身 故 受益人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質?
(一)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2項、第146條第1項第8款、第 2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各種準備金,係由保險人(保險業者)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辦法而計算、提存之金錢,目的在於保障全體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人權益,遂限制保險人對於該筆金錢之使用權限,本質上仍為保險人財產,並非保險人向特定對象所為金錢給付。
(二) 並應由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方式之保險人資金。再對照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前段、第124 條規定,益徵各種準備金仍係保險公司責任資產,要保人等權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時,得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行使權利,此與一般保險金債權有別。
(三)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概念你都會了嗎
判決這邊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2c%e5%8f%b0%e4%b8%8a%2c1874%2c20200806%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最新實務見解不中斷
保單 身 故 受益人 在 作者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當沙特早幾天回應說歡迎美國解密911文件時,死難者的家屬都該知道他們不會得到想要的東西。拜登批准公開的這份16頁文件全都經過編輯和刪節,來自2015年一段訪問內情,沒有正面解答沙特政府在恐襲中所參與的角色——那當然「必須是」沒有角色,否則那些流傳了20年的陰謀論便一下子全都應驗了。
15個劫機者都是沙特人,都是拉登精心挑選的,問題在沙特甚至是美國政府在事前有多大程度「知道」事情會這麼發生;若然是事先知道,那就意味着911襲擊以至20年的阿富汗戰爭是一場有預謀的國際議程,當時為小朋友講故事的布殊被恐襲消息打斷的淡定反應亦會有新的解讀。
我會寧願這些都不是真的,否則這個世道就未免太過邪惡了:一群權貴為了將數萬億美元的美國稅基套進自己的口袋,竟想到這個「方法」放任2,977人死在眾目睽睽之下,來發動一場想要的戰爭。利大於弊嘛,世事都慣被這麼計算。這種滔天大罪,美國和沙特的確沒有可能直接策劃,但只要知道拉登將會這麼策劃,就足以使他們成為同謀了——因為知而不語容讓了它發生。沒錯,他們實在沒有參與,但他們有份利用自己的置身事外。無為而促成,惡行慣常都是這種結構。
有興趣可以搜尋Larry Silverstein這個猶太商人,90歲還健在,他是911恐襲的最大受益人,也自詡為當天最幸運的那個人,一連串巧合實在令人咄咄稱奇。2001年1月洽談租賃世貿大樓,7月24日達成協議,並為大樓買下巨額保單,並列明覆蓋恐襲。他每天都會上世貿北座91樓頂層餐廳吃早餐,但911那天他沒有上班,因為妻子替自己預約了看醫生。預約卻取消了,他沒有回去工作,而是在紐約周圍逛,一對仔女當天也未回到世貿上班,之後發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然後最著名的索償訴訟開打,他爭論911世貿襲擊不是一場恐襲,而是兩場,所以多份保險應得雙份的賠償,最終獲判索償額高達45.5億美元。
全都是一場巧合?人們多年來都是質疑這一點,巧合多得令人難以置信——包括未被飛機撞到的世貿大樓7座亦在同日因大火倒塌。
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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